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國家的重要標誌和象徵,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
《憲法》同時是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根」和「源」。《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别行政區。在特别行政區内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别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正是根據上述《憲法》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才得以成立。《憲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為香港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提供了堅實的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
為增強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通過將12月4日訂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2019年「國家憲法日」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