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建基於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憲法》是《基本法》的最終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四款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根據《憲法》,制定《基本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
《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獲正式頒布。《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闡述並落實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訂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等重要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勾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未來的發展藍圖。
《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起生效。它保障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亦保障了市民的權利和自由。認識《基本法》,對香港市民和內地居民,以至海外人士,也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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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基本法》和國家安全教育
推行《憲法》及《基本法》教育是教育局及學校的恆常工作,國家安全教育與《憲法》及《基本法》教育密不可分,亦是國民教育重要一環。教育局一直以「多重進路、互相配合」方式,包括更新課程、發展學與教資源、為教師提供培訓,以及組織學生活動、內地交流及姊妹學校計劃等,在課堂內外支援學校推行國民教育,讓師生全方位認識與國情,培養國家觀念,並正確理解《憲法》及《基本法》共同構成的憲制秩序,成為有國家觀念、尊重法治、守法的良好公民,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